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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实施注册制须重拳震慑造假者

发布时间:2020-10-17 02:12:16 阅读: 来源:萤石厂家

实施注册制须重拳震慑造假者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注册制改革是最受关注的资本市场话题。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会议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基本条件已经比较成熟,但推出时间还未最后确定,将在《证券法》修改完毕后实施。他还透露,注册制改革涉及到《证券法》的修订,现在已经有了初步方案。  注册制改革将揭开资本市场新的一页。对此,投资者尤其关注两点:其一,在IPO“堰塞湖”依然存在的情况下,注册制的改革能否平稳?会给二级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其二,如何打击欺诈上市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如何保护投资者权益?其中,后者给投资者有信心的预期,对确保注册制顺利实施非常重要。正如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在两会期间表示,实行注册制需解决几个问题,其中之一是加大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等企业的打击力度。

近年来,国内证券市场打击与遏制IPO造假的力度不断加大。在万福生科欺诈上市案中,对保荐机构的处罚升级为“没一罚二”,并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同时,采取“先偿后追”方式,由保荐机构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去年实施的IPO改革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且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另外,退市新规明确对欺诈上市的公司实施强制退市。  然而,这些并不等于对违法行为有了足够的震慑作用。一方面,造假者的违法成本仍有待提高。现行《证券法》对欺诈发行的公司处罚力度不足,只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被市场人士称为违法成本比一年期银行贷款利息还低。万福生科非法募集资金4.25亿元,被刑事判决欺诈发行股票罪罪名成立,被处罚金850万元,相当于非法募集资金的2%。《证券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也与投资者期待把造假者罚得倾家荡产有明显差距。  另一方面,集体诉讼制度是成熟市场保护投资者的“杀手锏”,让违法者付出惨痛代价。相比之下,国内投资者尚不能运用集体诉讼制度进行维权,状告上市公司赔偿存在诸多难点,维权积极性不高。《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将于3月29日起施行,为投资者获得补偿开辟了新渠道,但如何健全证券民事诉讼赔偿机制,仍是保护投资者权益不可回避的问题。  注册制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发挥决定性作用,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肖钢在2013年11月就指出,“如果不构建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一套法律政策的体系,这个改革也会遇到很多困难。”对此,投资者期待注册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尽快跟上,特别是更好发挥司法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  桂敏杰的提案建议,欺诈发行案件可由负责注册制审核工作的交易所所在地司法机关统一集中管辖。此类案件由专门设立的金融法院统一一审受理,将有助于保持适用法律的统一性、避免地方及部门保护利益倾向发生,保障注册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这项建议有助于震慑造假者,以及稳定市场预期。在绿大地案中,最初的一审对五名被告人全部判缓刑。万福生科案中,该公司被罚850万元,相当于其非法募集资金的2%,低于之前绿大地案重审后判罚的3%罚金。显然,处罚的轻重不一,以及民事赔偿困难重重,不利于打击欺诈发行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造假者的违法成本,有助于更好维护“三公”,提高投资者对注册制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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